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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分工管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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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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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分工管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抓宏观规划、抓综合平衡、抓信息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统计部门,切实把统计机构充实和健全起来”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经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商定,今后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属于基本的反映国情国力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专业性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要明确分工,做到指标不重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个部门分工的具体意见。

国家统计局负责:

1.全国劳动力资源与分配统计;

2.农村劳动者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统计;

3.职工人数与工资统计;

4.职工人数增减变动情况统计;

5.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统计;

6.劳动生产率统计;

7.职工分类统计。

劳动人事部负责:

1.城镇劳动就业人员、待业人员情况统计;

2.城镇劳动力资源与安排去向情况统计;

3.合同制工人统计;

4.职工人数增减变动详细分析统计;

5.职工退职、退休、离休情况统计;

6.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情况统计;

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情况统计;

8.调整工资情况统计;

9.企业奖励基金提成和使用情况统计;

10.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开支情况统计;

11.职工培训、技工学校情况统计;

12.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人数统计;

1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统计;

14.干部统计;

15.编制统计;

16.工人工时利用情况统计;

17.国务院各有关部(局)直属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统计。

二、要有一个过渡时间。鉴于劳动人事部门的统计机构尚未建立,一九八五年劳动工资年报、定期报表,除城镇就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技工培训、干部、编制等项统计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外,其他各项仍由国家统计局布置、汇总,劳动人事部参与汇总审查工作,以便熟悉情况。一九八六年劳动工资年报和一九八七年定期报表,按上述分工由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共同布置、分别汇总。

三、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互相交换、提供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和其他有关的统计资料、简报。各级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分别汇总的统计资料,必须注意相互衔接。同类指标的数据必须保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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