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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2-12-03

施行日期:1982-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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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等五单位《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发布以来,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还存在行动迟缓,抓得不力,或者只重视文化补课,忽视技术补课现象。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部署要得当

技术补课,是提高青壮年工人技术素质的一件大事。在工作部署上,文化、技术理论补课要交叉进行,互相促进,不要完全分开。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要尽可能组织脱产轮训,并充分利用技工学校的条件。补课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同企业整顿、技术改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结合起来,收到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效果。

二、补课对象

凡1968年至1980年进入企事业单位,属于三级工(含三级工)以下的技术工种工人和在关键岗位上操作的工人,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均应列入初级技术补课范围。熟练工种的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的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实际需要酌定。

技术工种,一般指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关键岗位,由企事业主管部门确定。

尚未转正的学徒工和已转正但未定级的工人,均按学徒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转正、定级考核,不列为补课对象。

1979年以来认真进行过技术考核,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达到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三级工应知应会要求的,可不再补课。

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到对口工种专业的,中专毕业分配当工人的,正在职工大学、电大、函授大学学习的,长期以工代干的,均不列入补课对象。

三、补课的内容和要求

补课的内容,应包括学习初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训练。

初级技术理论补课,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工种或行业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通用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有关的主管部门制定。

补课教材,可以尽先选用现有教材。对于专业性强的短缺教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一些力量编写。

实际操作技术,应通过各种灵活形式着重进行本等级基本功的训练。

四、考核和发证

考核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事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监督检查。补课合格证由考核单位颁发。

五、加强组织领导

技术补课工作,任务繁重,职工教育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要紧密配合,统筹规划,搞好协调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综合指导,日常工作由企事业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组织进行。有些地方因职责不清,影响工作开展的,应迅速明确分工。

在技术补课的同时,要加强学徒培训工作。对已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和经过“双补”合格的工人,要注意巩固提高,并有计划地进行中级技术掊训。要及时从中级技术工人中择优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对一些后继乏人的特殊待业和特殊工艺,更应给予注意。

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职工(工农)教育管理委员会、劳动局(厅)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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