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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0]第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0-09-16

施行日期:1980-09-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为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实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严格执行,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必须认真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各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矿)必须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把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健全起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煤炭工业系统中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部、各省(区)煤炭局(厅)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令、规程、条例、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各单位和各级干部要支持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对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不能轻易否定,更不允许限制安监人员行使职权。如发生对安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严肃追查处理。

一、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

1.按照“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2.监督检查技术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情况;

3.统计和分析事故,及时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查责任,找出教训,按时上报。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指导群众安全检查网的活动,和工会密切配合并参与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

5.对各部门业务保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受理因坚持按章办事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

对各规程中的有关条文,如因条件限制,而无法执行的,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设安全监察局,并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站。

监察局局长由同级的局级干部担任,监察站站长由矿级干部担任。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人员。安全监察局要配备总工程师一人,安全监察站要配备主任工程师一人。安监人员必须熟习业务,能胜任工作、身体健康、坚持下井。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大小、矿井分布和自然条件确定。

在建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时,必须把安全业务机构和业务保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

三、安全监察人员的权限和对失职的处理

安全监察人员在所辖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当发现有造成事故的危险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同一切违反安全生产法令、政策、规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重大隐患和违章问题不报告、不制止而造成事故以及虚报情况,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上一级监察部门对其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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