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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的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2-17

施行日期:2003-02-17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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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的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2月17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俄罗斯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该国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2月1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3910.10),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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