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内容的批复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展示广告宣传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同意在药品广告中继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内容。
二、发布中药保护品种药品的广告,均应依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公室审查。
三、有关“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广告活动,请按照《广告法》及有关广告活动的规定进行。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12-08
施行日期:1999-12-08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内容的批复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展示广告宣传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同意在药品广告中继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内容。
二、发布中药保护品种药品的广告,均应依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公室审查。
三、有关“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广告活动,请按照《广告法》及有关广告活动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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