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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的征税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12-05

施行日期:1999-12-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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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的征税   为了有利于培养人才和照顾学生和实习人员的生活,对缔约国一方的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由于接受教育、培养或获取技术经验的目的,而暂时居住在缔约国另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进行学习所取得的收入,在税收协定中,一般都限定条件由缔约国另一方给予免税。条件是该学生或实习人员在到缔约国另一方之前必须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国家税务局

199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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