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伪造过期饮料、方便面生产日期进行销售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来的《关于伪造过期饮料、方便面生产日期进行销售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关于伪造商品生产日期的认定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以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做过明确答复,请你局按照此答复原则予以认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1999)第3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6
施行日期:1999-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伪造过期饮料、方便面生产日期进行销售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来的《关于伪造过期饮料、方便面生产日期进行销售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关于伪造商品生产日期的认定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以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做过明确答复,请你局按照此答复原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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