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商店补发股息问题给安徽省商业局的批复 (一)关于合作商店补发股息问题,过去几年停发的股息,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固定存款利率补发。即一九七一年十月份降低存款利率前,按月息三厘三计算;降低利率后,按月息二厘七计算。
(二)合作商店中地、富、反、坏分子的股金,除司法机关已经判决没收的以外,本着从宽处理的精神,在本人死亡、退职、退休、转业后,可以退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停发了的股息也应予补发。还留在合作商店的这类人员的股息,仍应照发,停发的也应补发。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9-04-05
施行日期:1979-04-05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合作商店补发股息问题给安徽省商业局的批复 (一)关于合作商店补发股息问题,过去几年停发的股息,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固定存款利率补发。即一九七一年十月份降低存款利率前,按月息三厘三计算;降低利率后,按月息二厘七计算。
(二)合作商店中地、富、反、坏分子的股金,除司法机关已经判决没收的以外,本着从宽处理的精神,在本人死亡、退职、退休、转业后,可以退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停发了的股息也应予补发。还留在合作商店的这类人员的股息,仍应照发,停发的也应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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