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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262号文件中当事人所指范围的请示》第82号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9-09

施行日期:1998-09-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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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262号文件中当事人所指范围的请示》第82号的答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262号文件中当事人所指范围的请示》(吉工商企字(1998)第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62号)中的当事人是指与企业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投资人、主管部门及其企业自身。

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企业性质的核定提出疑义,原登记机关可以视不同情况,依职权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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