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办(1996)192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6)147号)和《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关于通过一九九六年配股方案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2335.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00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7171.2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8964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及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