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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08-03

施行日期:1990-08-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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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吉工商法字[1990]第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经营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为抢拉顾客争吵打架、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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