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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10-16

施行日期:1996-10-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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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办(1996)193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发(1996)116号)和《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4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26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15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22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00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1353万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及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本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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