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的通知》(湘政法发[2003]10号)精神,结合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国务院第381号令相冲突的予以废止(不另行文)或修改(见附表)。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其他文件中凡涉及收容遣送的内容一律停止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有关收容遣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序号 制定机关 文件标题 文号
发布时间 清理结果
1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爱卫会 《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的 通知 长政发[1997]3号
1997年2月12日 自然失效
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 管理的若干规定》工作职责的通知 长政办发[1999]22号
1999年11月9日 废止
3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6单位 《关于加强外来人口务工经营管理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1999]55号
1999年11月12日 废止
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 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2]29号
2002年3月5日 待修改
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 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2]46号
2002年5月14日 待修改
长沙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