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规定,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青海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应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在撤乡设镇、乡镇合并工作中已重新选举的乡镇人大列入这次乡镇人大换届工作,与其他乡镇同步进行换届选举。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1-09-21
施行日期:200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规定,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青海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应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在撤乡设镇、乡镇合并工作中已重新选举的乡镇人大列入这次乡镇人大换届工作,与其他乡镇同步进行换届选举。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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