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3月底以前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将陆续届满。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在2002年3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个别确有困难的,最迟应于2002年6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28
施行日期:200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3月底以前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将陆续届满。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在2002年3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个别确有困难的,最迟应于2002年6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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