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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部分文件印发办法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69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0-19

施行日期:1988-10-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贯彻精减文牍的精神,解决省政府暨办公厅文件过多问题;同时为了使省政府某些指示精神迅速及时地同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见面,特对部分文件的印发办法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下达的临时性和其它时效性短暂的行政措施的通知,如关于春播、夏收、秋种、冬灌、重大节假日期间生产安排、节日供应工作等问题的通知,经省政府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在《河北日报》上全文登载,并注明“不另行文”字样,即不再印发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地区行署,市、县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剪报予以存档。

二、因这类行政措施时间性强,请《河北日报》于领导指示后一、二天内,最迟三日内见报。

三、在《河北日报》上登载的“不另行文”的文件,同“红头文件”具有同样的效力,各地、各部门应认真按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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