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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公开现行文件送交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厅发[2005]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6

施行日期:2005-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公开现行文件送交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6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公开现行文件送交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5]12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已公开现行文件送交利用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0日

关于已公开现行文件送交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为人民群众利用党委、政府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一个便利场所,规范已公开现行文件送交利用工作,根据《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各级综合档案馆送交现行文件资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为本级党委、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务信息集中查阅利用的场所。各级党政部门要从公众需要出发,按照"谁发文、谁提供"的原则,及时向同级档案馆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及其他政务公开信息。

第三条 送交范围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制定并正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公开信息。

2.各级党政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发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以及安全生产、交通治安、卫生防疫、就业安置、社会保险、财政税收、工商登记、银行信贷、招商引资、环保物价、农民减负、扶贫优抚、工资调整、职称评聘、征地拆迁等政务公开信息。

3.各级党政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印或出版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报刊杂志、宣传画册、业务手册、政报、公报等。

4.各级政府部门编印的《政务公开指南》和《公开信息目录》。

第四条 送交要求

1.各部门(单位)要指定相关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及相关材料。

2.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文件材料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凡应公开的均应送交档案馆向公众开放。以后新形成的可公开的现行文件材料,可采取及时送交和定期送交两种办法,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及时送交即在发文的同时及时邮寄或直接在网上传送给同级档案馆一份。资料可3个月送交一次。

3.各部门(单位)应切实把好保密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进行解密。凡送交档案馆的文件资料均应是不涉密的可公开信息。已送交的文件如有修改、补充或废止的,送交机关应及时通知档案馆,以确保已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4.各部门在向档案馆送交新形成的已公开现行文件时,在送交纸质文件的同时,应送交相应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 规范利用

1.档案馆应将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利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开辟便于公众出入的集中查阅利用场所,配备必要设施、设备,为公众查阅政务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2.档案馆应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开信息,不断丰富信息收藏内容。从方便群众查询的角度,对收集的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及时提供利用。并整合档案和已公开现行文件两种信息资源,编制热点问题专题目录、专题文件汇编或专题摘编等,为公众提供更系统、更有效的信息服务。

3.档案馆应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在做好查阅接待的同时,有条件的要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函电代查服务,受理网上查询服务等。档案馆应对已接收进馆未形成电子文本的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全文扫描,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4.档案馆接待人员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熟悉文件内容,熟悉获取信息的渠道。接待服务人员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利用者的要求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为利用者排疑解难,为政府分忧,让每一位利用者感受到人文关怀。

第六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搞好政务信息公开的宣传。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广告牌、便民手册和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各种类型的现场信息咨询服务等活动,帮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各部门(单位)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情况,纳入档案年度考核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并每年通报一次。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馆,可依据本办法和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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