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5)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0

施行日期:200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将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成英文正式文本,对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我国的法律制度,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立法治政府,优化发展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要求,为做好翻译和审定工作,保证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文本的出版发行工作,并加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翻译工作的指导,对其质量负总责。

按照"谁起草、谁翻译"的原则,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负责翻译由本部门起草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起草的,由主要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翻译。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将翻译审定纳入立法工作程序。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形成后,起草部门即启动翻译程序,确定翻译人员,负责内容本意的把关,确保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初稿(以下称英文送审稿)。

2005年8月31日前,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要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将需要翻译成英文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筛选出来,摸清任务底数,并将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2005年10月29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英文送审稿。

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无力承担翻译工作的,可以提供需要翻译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目录,委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专家翻译,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自行翻译。

二、保证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的英文送审稿,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英文送审稿进行审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利用社会智力资源,选聘精通法律、英语的专家,为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提供服务和咨询,力求准确、及时地翻译出版英文正式文本。

三、工作程序

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现行有效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凡是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都要翻译成英文正式文本,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译本的出版发行工作。

2006年后制定的相关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年度翻译出版。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须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有关部门须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英文翻译工作,并将英文送审稿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即送专家阅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负责翻译的部门。负责翻译的部门须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重新翻译并报送审定。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经专家阅改的英文送审稿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步审定,并将经初步审定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送原报送部门核校。原报送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校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据此确定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

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审定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审定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及时通知原报送部门。

四、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为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五、组织和保障

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认真地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各部门要重视培养精通法律、英文的专门人才,确定内设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外事机构)和人员承担翻译工作。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