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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娄政网[200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5

施行日期:2001-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四章 网络管理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大庆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大庆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数字大庆”建设的步伐,规范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部门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通过“中国大庆”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向政府内部及社会公众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市直属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各县(区)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各部门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财政管理体制,将电子政务网(以下简称政务网)划分为二级网络。以市本级网上接省政府网及国际互联网、内联至各县(区)及开发区中心节点骨干网络设备、线路为一级网;以各县(区)及开发区中心节点向下延伸至所辖乡镇、行政村、社区(街道)等终结点的网络设备、线路为二级网。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标准,共享信息;注重应用,讲求实效;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

专家组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及安全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也要成立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以保证县(区)电子政务的推进落实。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办公室、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规划》经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凡属大型公建项目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其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先对该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方案进行预审,并出具指导建议书,规划部门根据指导建议书,审批信息化建设方案;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该项目的信息化工程进行监理,并将监理报告提交工程验收部门,作为该项目信息化建设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数据库标准和信息交换协议,建设市级重点基础性数据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和存储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信息交换协议,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凡列入市级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各部门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纳入市级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及共享。

第九条 依据政务网整体规划,各部门统一由市政务网通过省政务网连接省直各部门;省直各系统要求市直各系统开设专网的,由市应用部门与上级部门协调统一并入省政务专网;上级部门要求本市必须单独开专网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方可实施。

市直各部门需要向下开设系统专网的必须纳入市级骨干网,由政务网开设虚拟专用通道,不许单独建网。

财政部门要严格网络租金审批支付。一级网的主干光缆租金及政务网的出口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电信运营商统一支付;二级网可免费使用一级网骨干光缆及出口。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市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租用网络线路及出口,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费用。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一级网的新建、扩建、改造升级的项目纳入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计划。二级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由所辖县(区)负责,根据本县(区)的财政状况,每年需列支一定数额的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承担的建设项目执行年度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电子政务的整体规划及各部门需求,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实施。

部门自筹资金开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可不纳入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但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各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在实施中,要履行论证程序。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方可进入招标;未履行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软件项目招标中,要优先考虑引进其它城市电子政务已经应用的成品软件,结合本市情况进行二次开发;必须新开发的软件,要考虑长远发展,买断软件的原代码,采用开放式、模块化设计,保证该软件的可扩展性和嵌入大系统的融合性。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招标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工程完成后,由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确认合同的完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备采购,由各部门提出需求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编委核定的编制、部门的职能确定配备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提出年度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列入本年度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计划,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报废,由设备所在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组织专家三人以上进行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经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履行报废手续。

第四章 网络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网的互联和接入纳入统一审批、分级实施管理。各部门专业网在接入政务网前,应将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入网终端数量等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县(区)各部门通过县(区)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接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合各部门专业网络,合并主干网、开设虚拟专网和一级网的横向接入及县(区)的纵向接入。县(区)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网的横向接入及乡镇、行政村、社区(街道)的纵向接入。各部门不支持不配合主干网整合的,市政府不再支付网络运行和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网络资源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级网络中心的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和数据中心及一级网的骨干路由交换设备等相关的网络资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分配备案管理。

市级各部门新建应用服务器须在市级网络中心托管或开设虚拟主机,不予再投资建设;过去已经建设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计划的进行整合,以降低维护成本。二级网络资源由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备案管理。各接入部门的局域网及终端由接入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IP地址分配及申请办法,统一建设及管理政务网路由、IP地址数据库。各部门新增上网终端或变更IP地址,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规范,建设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理中心,完善数据灾难备份基础设施,为政务信息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专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网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向其网络用户单位提供安全预警服务。建立政务网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政府网维护和接入部门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有害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从事网络管理、信息交换及安全管理等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实行上岗资格认定和年度审查制度。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部门利用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及部门自筹资金所建设的项目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建设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对违规操作及达不到考核最低标准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在以后的两年内不予考虑该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采取技术手段切断该部门网络等相应的制裁措施;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的;

(二)私自通过其他用户途径接入政务网的;

(三)擅自切断或挪动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专网通信传输线路及更改政务网骨干接入设备配置的;

(四)以赢利为目的占用政务网络资源或者变相收费的;

(五)不遵守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要求和不按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提供交换政务信息或者提供交换不及时的;

(六)不遵守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可参照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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