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宜兰县市区客运服务路线营运亏损补贴审议作业规定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9-19

施行日期:1994-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宜兰县市区客运服务路线营运亏损补贴审议作业规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宜兰县政府交路字第0940051710号函核定发布全文21点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执行宜兰县(以下简称本县)辖市区客运服务路线营运亏损补贴之事项,以改善及提升本县辖市区客运营运环境及服务品质,依交通部颁订之「大众运输补贴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七条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审议作业规定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服务路线:依民众需要经营之本县山区、郊区偏远及政策性服务公车路线、捷运接驳公车路线、专车路线、特殊路线与特殊班次之营运路线及无障碍运输路线。

(二)共驶路线:由二家以上之公车业者经营,采用同一路线编号、行驶于同一路线之公车路线。

(三)新辟路线: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后辟驶之公车路线。

(四)每车公里合理营运成本:参酌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统一会计科目及路线别成本计算制度之成本分类与标准分摊至各路线别营运成本后,由本府审定之各路线每车公里合理营运成本。

(五)每车公里实际营收:路线总营收除以路线总行驶里程。

(六)路线总行驶里程:行驶班次数及路线里程数之乘积。如实际行驶班次数与路线里程数乘积大于核定之总行驶里程者,以经核定之路线总行驶里程计。

(七)行驶班次:自营运路线起点站至终点站,或自终点站至起点站各计算为一班次。

(八)路线里程数:自营运路线起点站至终点站,或自终点站至起点站之单程行驶里程数。

三、补贴之申请应经「宜兰县政府市区汽车客运业营运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小组于三月十日前完成初核,于四月一日前将初核结果送本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拟具补贴计画,汇整陈报交通部核定。

四、如有表件不符或缺漏者,应于三月一日(逢假日则顺延至上班日)前要求业者于七日内补齐表件。

五、本县市区汽车客运业,其营运之路线有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补贴:

(一)前一年度营运亏损之服务路线。

(二)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后辟驶之政策性服务公车路线。

前项第二款之政策性服务公车路线,应经本会审定之。

六、业者认有运输需求,自行规划并提出申请营运路线及原正线以部分班次调整行驶致增加之路线,自核准行驶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补贴。

七、基于整体运输政策考量,经本府商请该路线所属公司配合调整、裁撤行驶路线或增减行驶班次而未能配合调整之本县辖市区公车路线,该路线不得申请补贴。

八、共驶路线如有一业者因有盈余而不符合补贴条件,其它业者亦不得申请补贴;如各业者均符合补贴条件,个别补贴金额之计算,以该等业者中较高之公里营收为计算补贴该共驶路线之基础。

九、本府得依实际需要,以公告方式公开遴选公车业者新辟或接续行驶符合补贴条件之本县辖市区公车路线,并得优先给予补贴。

十、前点接续行驶业者,如该接续行驶路线,原已核定接受补贴,且该接续行驶营运计画及内容符合本作业规定者,本府得续予以补贴。其预估补贴金额未超过原路线受补贴金额上限者,得依程序直接办理;超过者,应提交本会审议通过。

十一、第九点之接续行驶业者,如该接续行驶路线,原未申请接受补贴者,得将接续行驶营运计画及内容依本作业规定申请补贴。

十二、现有路线别基本营运补贴亏损之最高金额为每车公里合理营运成本、每车公里实际营收之差额再与行驶班次数、路线里程数之乘积。

十三、申请补贴之路线,非因本府政策需要要求调整而致当年度申请补贴之营运计画班次数超过前一年度同路线行驶班次数者,以前一年度行驶班次数为当年度行驶班次数。

十四、本会得视各受补贴公车业者之亏损与营运绩效等实际情况,调整基本营运亏损补贴金额。

十五、补贴款分摊比例依本办法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分担二分之一,本府分担二分之一。

十六、前点本府应分担之补贴金额,以中央政府实际分担金额折算之。

十七、业者提出申请补贴之路线,本府得公告开放,业者不得提出异议。

十八、业者应备齐下列文件于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请。

(一)总说明:应包括申请补贴路线当年度营运计画、申请补贴路线数、申请补贴总额及当年度补贴款运用计画。

(二)申请路线别营运补贴金额概算表(如附件一)。

(三)申请路线别营运补贴申请表(如附件二),一路线一表。

(四)前一年路线别之营运年报表、营运月报表及经会计师签证之下列书表及其补贴评估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主要财产之财产目录。

前项第四款之书表,如为前一年度辟驶之公车路线者,提报日期自营运日至前一年度底。

十九、补贴路线之种类如下:

(一)主要补贴路线:符合第五点第一款补贴条件,并经本会审核通过者。

(二)次要补贴路线:符合第五点第二款补贴条件,并经本会审核通过者。

主要补贴路线之经费补贴比例应高于次要补贴路线之经费补贴比例,且其比例应经本会审定之。

二十、补贴经费运用:

(一)应运用补贴款之百分之四十以上经费,作为汰换或翻修补贴路线车辆(含无障碍设施)及改善或设置场站、候车空间等相关设施。

(二)应运用补贴款之百分之十以上经费,作为开发购置站名播报器、数字式行车纪录器或监控录像设备及管理操作系统等设施。

(三)运用补贴款之百分之十以上经费,作为行车人员委外训练及员工待遇福利改善事项。

(四)以上经费运用如有特殊个案情形,业者应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由本会酌情考量。

二十一、本规定经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