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规费担保额度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五字第0945002012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加速商品通关报验程序,便捷缴费方式,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检验机关指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
三、报验义务人或报验代理人申请商品检验规费担保额度,应填具担保额度申请书(表AP-01),并取得授信机构保证之担保额度保证书(表AP-02),向其所在地之检验机关提出申请。
四、报验义务人或报验代理人经检验机关核准使用担保额度者,检验机关得就其报验案件进行检验程序。
前项报验案件应缴纳之商品检验规费,应于商品报验后十四日内缴纳。
检验规费缴纳后,回复其担保额度并循环使用。担保额度不足时应补足担保额度,检验机关始得进行检验程序。
五、报验义务人或报验代理人得于检验机关往来之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并与金融机构签立扣款授权书(表AP-03),金融机构可凭检验机关所开立之商品检验规费日报表,向报验义务人或报验代理人账户内扣缴各项商品检验规费,经检验机关查核无误后,即恢复担保额度并制发收据。未依前项于金融机构设立扣款账户者,应持检验机关缴款通知书向检验机关或金融机构完成缴费后制发收据。
六、逾期未缴纳商品检验规费者,停止其使用担保额度,检验机关除依有关规定追缴商品检验规费外,并得视案情轻重予以警告或暂停其于一定期间内使用担保额度。
前项一定期间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七、报验义务人、报验代理人在担保期限届至前拟终止使用担保额度者,应通知检验机关并缴清应缴之商品检验规费。
授信机构拟终止担保额度之保证责任者,应以书面通知检验机关经同意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