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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办理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补助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0-31

施行日期:1994-10-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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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办理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补助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高雄市政府社会局高市社局五字第094003678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日高雄市政府第1089次市政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高雄市政府第1172次市政会议通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中低收入家庭学龄前幼童之托教补助作业,使幼童获得适当托教服务,并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特依行政院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补助实施计划第六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本要点于列册之低收入户不适用之。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有关幼儿教育业务为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托育机构业务为本府社会局(以下简称社会局)。

三、申请核发中低收入户幼童托教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当年九月一日起年满三岁未满六岁,且实际就读(托)于本市已立案私立托儿所(含村里托儿所,以下简称幼托机构)之幼童。

(二)就读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儿园,且于当年度九月一日满四岁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规定就读公、私立幼儿园者,不在此限。

(三)经依相关法令核定暂缓入学并经安置于幼儿园、托儿所之学龄儿童。前项所称中低收入家庭系指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

(一)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超过其最近一年消费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费支出百分之八十低于台湾省各县(市)最近一年消费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超过其最近一年消费支出百分之九十核计。

(二)家庭总收入应计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未超过新台币六百五十万元。

(三)家庭总收入应计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价证券价值合计平均分配每人未超过新台币十五万元。

四、本要点所定家庭总收入应计算人口范围及计算方式,依社会救助法相关规定办理。

本要点所称家庭总收入,系指全户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动产收益及其它收入之总额。前项所称工作收入之计算如下:

(一)全户人口之工作收入应以实际收入计算,无薪资所得数据者,参照行政院劳委会最近一年公布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之初任人员平均薪资计算,未列职类别者,以行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基本工资计算。

(二)国中、国小教师及职业军人薪资所得依照全国军、公、教员工支给要点规定计算。土地价值以公告土地现值计算;房屋之价值,以评定标准价格计算。

五、本要点之补助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要点之补助对象,每人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六千元。但就读(托)之幼儿园、托儿所实际收费较低者,依实际收费额度补助。

(二)已请领特殊境遇妇女子女托育津贴补助、原住民儿童学前教育补助,不得重复申请本项补助。但请领幼儿教育券补助及其它政府相关托教补助者,其额度低于本要点之补助标准,得补足差额,请领总额不得多于实际缴费额度。

六、本要点之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幼童之父母、监护人或相关人员分别于当年三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前填具申请表,并检附生活户户籍誊本、国税局全户所得税及不动产证明等相关文件向该幼童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各该学期之中低收入家庭托教补助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取得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补助证后应持往本市就读(托)之幼托机构,再由幼托机构造册转请主管机关核定。就读(托)外县市者,应由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径向各该县市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核定。

(三)主管机关经核定后,应将补助款拨付至幼托机构指定之账户转发申请人。

七、申请本要点补助,主管机关得随时查核之。幼童之家长、托育机构及幼儿园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申请人如以虚伪不实数据或其它诈欺方式获得补助或重复申请者,除停发本项补助外,并追回其已领金额,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法办。

八、本要点所需书表格式,由教育局、社会局共同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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