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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各单位咨询环境景观总顾问作业规定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17

施行日期:1994-06-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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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各单位咨询环境景观总顾问作业规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城企字第094038503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使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咨询环境景观总顾问(以下简称总顾问)作业有所遵循,以充分发挥咨询功能,提升台北县环境及景观品质,特订定本规定。

二、总顾问为本府环境景观相关议题之专业顾问,其工作事项如下:

(一)区域性或总体性发展之咨询与指导,空间规划及设计之协助,重大工程及建设之整合与协调事项。

(二)参与研考室汇整列管重大工程之协调会议事项。

(三)办理县长、副县长会议时或书面、口谕交办事项。

(四)各单位请求咨询事项。

(五)主动洽请参与个案事项。

(六)其它委托契约规定事项。

三、各单位承办之业务,如与环境景观事项有关者,于先期作业阶段,应主动向总顾问咨询;总顾问并得视个案性质,主动洽请各单位提出谘询。

四、各单位得视实际需要,将总顾问纳入环境景观有关委员会之运作机制。

五、各单位承办之案件,有咨询总顾问之必要者,应汇整于年度主要咨询案件表。前项年度主要咨询案件表,由住宅及城乡发展局汇整各单位咨询案件后,编制之。

六、各单位咨询总顾问后,依下列规定办理后续作业:

(一)于「后续办理情形表」(其格式如附件)载明总顾问之咨询意见及后续办理情形。

(二)按月将前款「后续办理情形表」送交总顾问。

七、各单位于咨询案件陈请县长核示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案件拟办内容应与总顾问咨询意见并陈外,并须检附前条规定之「后续办理情形表」。

(二)案件陈核时,其办理情形,必要时,得以影本副知总顾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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