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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足府发(2002)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03

施行日期:2002-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大足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2002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大足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足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

社会团体(以下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以及预算单位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四条 凡属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政府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

在同一年度里,各使用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 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的组织与实施。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

第六条 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是政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二)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三)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四)审定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五)受理政府采购的咨询服务和投诉;

(六)指导和督促使用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单位是指集中采购机关以外的采购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包括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统一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办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等中介业务的社会招标机构。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汇编、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条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各使用单位对于可预测的、常年性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编制次年政府采购计划,送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急需购买但上年未报或漏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单位,在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可在实施采购前30天补报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详细填报采购项目、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汇编、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在审核各使用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汇编全县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项目,县政府可授权县采购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采购计划拟定具体的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或由使用单位分散采购)、采购时间、供应商选择方式或范围、采购注意事项,批转给采购机关实施采购活动。属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实施,属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中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一)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

(二)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集中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确定采购方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谈判人之一。

2、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连同邀请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中标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集中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2、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并附选择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且报价最底的供应商。

4、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目录以外或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的分散采购项目活动时,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要分类建立评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库,每次评标专家实行随机抽定,评标时推行记名评标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采购活动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组成有使用单位代表,监督部门代表和专家参加的5至9人评标委员会,其中该项目专家人员必须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采购合同。属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总采购合同,各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售后服务合同;分散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

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属集中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会同采购机构组织验收,属分散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大型及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

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署姓名,验收意见及是否按合同付款的意见,使用单位应在验收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支付采购资金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属集中采购项目,各使用单位的采购资金(含预算内外)由财政安排的,采购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拨款通知书,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采购专户,采购机构按合同及验收书的意见直接付与供应商。采购资金全额或部分由使用单位自筹的,采购机构按中标金额或相差金额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将其资金划入采购专户后,再执行合同;合同履行后由采购机构按合同及验收书的意见付与供应商。

采购(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资金由使用单位直接付与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具体实施的采购项目统计上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和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由监察、审计、财政组成,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监督机构发现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当即责令采购单位停止采购,由有权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答复。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由政府采购办组织集中采购而擅自分散采购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降低采购质量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相互串通的;

(六)标的泄漏而组织招标的;

(七)开标后与投标人另行协商谈判的;

(八)中标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重新招标的;

(九)拒绝监督机构的检查或提出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或者中介机构违规串通或者向采购人、社会中介机构行贿和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四)开标后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监督机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和采购人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监督机构的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政府采购办和监督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政府采购办可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大足县200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l、各类机动车辆。

2、设备: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医疗设备、计生设备、广电及影像设备、教育设备、体育设备、农用设备、建筑检测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图书档案存储设备、空调器。

3、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蜡纸)。

4、学生用作业本。

5、药品及医疗耗材。

6、办公家具(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文件柜、沙发等)。

7、其他。

二、工程类

1、计算机网络工程(含学校的语音室、计算机室、远程教育室)。

2、一次性合同标的金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街道及配套设施、修缮、装饰、绿化项目。

3、农业项目:(国债资金,财政支农资金)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和一次性合同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苗木。

三、服务类

1、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保险。

2、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

3、办公等用房的租赁。

4、其他。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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