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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足府发[2002]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03

施行日期:2002-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大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2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大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遏制行业不正之风,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足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采购范围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修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的维护和修理。

二、采购原则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质量、节省开支原则;严格管理、提高效率原则;优质服务、强化监督原则。

三、采购方式

(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工作,由大足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每年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在县内确定2??3家维修企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在重庆市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维修厂家中择优选择2家能承修高档车辆的维修企业,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授予“大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标牌。

(二)维修主要材料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建立材料中心库。采购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在重庆市范围内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材料定点供应商在县内设立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材料库房,并与采购中心签订《年度供货合同》,保证材料的品质和及时供应。特殊车型的材料不建立库存,但采购中心要建立多个供应渠道来掌握市场行情,以备需要时及时采购和调拨。

(三)采购中心每年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在县内确定轮胎供应商、电瓶供应商及汽车美容商负责轮胎、电瓶的更换和全车美容。

四、维修企业资格条件

大足县内定点维修企业必须达到《汽车维修开业条件》规定的三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档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达到《汽车维修开业条件》规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条件、承修高档车辆的设备技术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送修程序

(一)县内定点维修程序和规定

1、车辆维修

(1)送修单位每次维修前,在定点企业中选择一家维修企业,将需要维修的车辆,送该定点维修企业,并会同采购中心驻厂代表及定点维修厂专业维修工人对车辆进行检查。

(2)维修企业检查车辆后提出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填制《车辆维修报批表》(其中采购中心提供的材料,其材料价格由采购中心填列),交送修单位。

(3)送修单位审查《车辆维修报批表》。如对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有异议且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另外选择定点维修企业;如无异议,管车干部在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采购中心。

(4)采购中心审批《车辆维修报批表》。 如审查后认为维修方案不合理或经费预算偏高,采购中心应要求送修单位、维修企业调整维修方案或调减经费预算,并重新填表审批。如维修企业不同意,采购中心可要求送修单位另外选择定点维修企业,也可代送修单位另外选择定点维修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采购中心只能按同等条件下维修费最低的方案审批。

(5)材料的组织

采购中心驻厂代表明确故障车辆所需材料后,属“桑”车系列的在采购中心库房领取材料,属其他车型由采购中心驻厂代表在各定点供应商处组织材料送维修厂进行维修;异型车原则上送采购中心在重庆的定点维修企业处维修

2、电瓶、轮胎的更换和全车美容

送修单位持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到采购中心开具《公务用车更换电瓶(轮胎)审批表》或《车辆美容通知单》到定点商处进行电瓶、轮胎的更换或美容作业,完毕后驾驶员在《公务用车更换电瓶(轮胎)审批表》或《车辆美容通知单》上签字后将定点商留存联留存定点商处。

(二)少数高档车辆送外定点企业维修程序和规定

1、送修单位向采购中心报告外修修理项目、理由和估计维修金额。

2、采购中心认定确需外修的,应派技术人员同送修单位一道将车辆送外定点维修企业检查。

3、维修企业检查后提出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

4、送修单位和采购中心人员对维修方案或经费预算进行审查,若认为维修方案或经费预算不合理,应将车辆送另外一家定点企业检查,提出方案和经费预算,并选择同等条件下经费预算最低的一家定点企业维修,并填制《车辆外修报批表》。

5、送修单位和采购中心审批《车辆外修报批表》。维修费(包括材料、工时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两单位经办人员就地审批;超过1000元的,两单位经办人须当即分别请示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就地审批。《车辆维修报批表》就地审批后,须及时补盖单位公章。

(三)车辆在县外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证安全行驶,必须立即就地维修的,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

1、驾驶员向本单位车管干部或领导报告故障项目、维修地点、企业名称、估计维修费等情况。

2、送修单位将驾驶员报告情况立即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分管人员应做好记录。

3、外修回来后,送修单位应填制《车辆外修费用报销审批表》,连同维修车辆和外修撤换下来的零件,同采购中心人员一起,到采购中心指定的维修企业核实。

4、指定维修企业核实后签署核查意见,将审批表交采购中心。

(四)凡交通事故车按规定采取施救处理和请交警部门召集当事人、保险公司估损后,承担修复责任的一方系政府采购范围的,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送修手续。

六、维修管理和监督

(一)定点维修企业与采购中心签订《年度维修合同》后,方能进行公务车维修,每次维修时根据《车辆维修报批表》上采购中心审批意见进行,如当次维修有特殊情况和要求,《年度维修合同》不适用时,可就该次维修行为签订《维修合同》后实施维修。维修过程中,确需改变、增减维修项目或材料,维修企业应就改变、增减项目或材料,重新填《公务车维修报批表》,经送修单位和采购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二)维修中拆换下来的废旧材料,送修单位驾驶员必须负责交回采购中心(包括到县外行驶途中维修)。采购中心将处理废旧材料的收入,用于弥补维修材料采购直接费用。如不交回采购中心,送修单位必须按新材料价格赔偿给采购中心,用于弥补维修材料采购直接费用。

(三)维修完毕后,定点维修厂应签发出厂合格证,经送修单位主管或管车干部和采购中心检验合格后,由送修单位接车。

(四)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设立救急电话,配备救急车,确定救急维修人员,保证24小时全天候营业,做到随到随修,严格按照维修技术标准精心维修,使用合格配件,确保维修质量,按时交车。

(五)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重庆市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由于维修质量原因发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维修企业应负责免费修复和承担赔偿责任。

(六)健全汽车维修档案, 做到一车一档,一式两份,一份随车,一份存于采购中心。详细记录汽车维修时间、项目、更换材料和金额等。

(七)采购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认真搞好材料采购、维修项目和材料价格审查工作,加强现场管理,把好技术关。督促维修企业保质按时完成维修任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八)采购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征询各送修单位意见,对服务不周、弄虚作假、维修质量差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年度维修合同》。

(九)用车单位应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自觉将公务用车维修工作,全部纳入采购中心管理。

(十)采购中心和送修单位应密切合作,共同搞好维修现场监督、价格审查、材料采购、车辆验收等工作,各送修单位不得向维修厂家提出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十一)财政将会同交通、物价、监察、审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定期检查维修采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维修费结算

(一)结算方式:

维修车辆验收后,由采购中心分别与维修企业、送修单位办理维修费用结算。

(二)结算范围:《车辆维修报批表》中采购中心的验收认定金额、《车辆外出维修报销审批表》中采购中心批准金额、《公务用车换电瓶(轮胎)申请审批表》、《车辆美容通知单》中采购中心批准金额、材料供应商提供维修材料的发票金额,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送修单位外购材料发票金额。除此以外的任何费用,采购中心不予结算或报销。

(三)结算依据:《车辆维修报批表》、《车辆外出维修报销审批表》、《公务车更换电瓶(轮胎)申请审批表》、《车辆美容通知单》、材料供应商出据的《维修材料领用表》及材料供应发票、送修单位外购材料发票等。

(四)结算时间:每月25日维修企业和材料中心库将有关票据传送到采购中心,经办人员复核、计算后于次月 10日前划款。

(五)资金拨付:

1、用预算内资金支付的维修费,在年初预算编定后由财政局直接拨付采购专户,采购中心每月按时结算。

2、用预算外资金支付的维修费,在年初预算编定后由财政局将相应的预算外经费拨付给采购专户,采购中心每月按时结算。

送修单位在预算内外经费指标均用完后,采用先存款后维修的方式,即由送修单位先将维修费存入采购专户,车辆维修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按月结算。

3、事故车辆维修后的赔付资金,保险公司直接拨付采购中心。

八、法律责任

(一)采购中心、送修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在维修采购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予警告、通报、罚款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虚增维修项目的;

2、收取回扣或以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送修单位不到定点维修企业修理的。

(二)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采购中心、送修单位,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解除《年度维修合同》,两年内不得承担公务车维修业务。

1、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

2、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虚报修理项目的;

3、伪造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4、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

5、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

6、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

7、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九、本实施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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