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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政府采购评委评标纪律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1

施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合理,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自律;

第二条 评委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得有意对投标单位进行过高过低评分;

第三条 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得将投标文件及汇总材料带出评标指定地点。该材料由专人保管和发放,评标完后应如数及时交还;

第四条 评委成员、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对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必须保密,任何人绝对不得泄漏;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一日

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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