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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政府采购委托招标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1

施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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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对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根据黄石市政府采购计划委托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条 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经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

第三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须经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才能从事采购活动,但不得再委托,也不得自行与部门(单位)联系委托采购事宜。

第四条 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必须认真按委托项目内容及要求,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办法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7个工作日内答复方能实施,并按规定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布投标邀请函。

第五条 招标信息必须在市政府采购办指定的相关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公告。

第六条 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委托项目开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评标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评标方式及原则要有科学依据,做到评标依据数字化,评标意见文字化。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据采购项目内容,评标专家从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人数不得少于评标成员的三分之二。评标方式及原则,评标委员会组成需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委托代理机构(市级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应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的中标商资质情况,投标响应资料、评审综合意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并在3日内将确认结果通知中标人和落标人。

第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组织采购单位和招标人必须按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草签采购合同,合同应当以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为依据,不得变更合同实质内容。采购合同的草稿需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并予以公证。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有关文件,以备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与验收由采购单位、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内容进行实施。对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须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写出政府采购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随时对合同履行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供应商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进行必要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支付,凭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及供应商出具的正式发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办法规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一日

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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