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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府[2003]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14

施行日期:2003-02-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二、广州市2003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货物。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其它劳务及服务。

三、说明

(一)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起点金额以上范围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或经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政府采购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某些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或服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分散采购范围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按采购法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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