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县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公共设施接管养护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高雄县政府九二府法一字第092022583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指用地及工程设施。
第3条 重划工程完竣,重划理事会应向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申请,经本府地政局及工程主管单位会同验收合格,并由承包商向本府缴交工程结算金额百分之一之保固保证金后,连同工程决算书(竣工书图),送交各该使用管理机关(单位)接管。
公共设施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保固三年。
第4条 保固期间内,公共设施之环境清洁费、养护费、水电费,及其它必要支出费用,由重划理事会负担。
重划理事会应于工程验收合格时,依每公顷二十万元计算,以现金向本府缴纳维管保证金。
重划理事会未依规定养护及支付费用时,即由各该使用管理机关(单位)知会本府动支维管保证金处理。
若无前项情事,维管保证金于保固期间分三期逐年无息退还。
第5条 保固期满后,重划区内公共设施养护费用,以各管理机关(单位)自行编列预算办理为原则,必要时由平均地权基金酌予补助。
第6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重划但工程尚未验收者均适用之。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