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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水库水门操作规定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9

施行日期:2003-12-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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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水库水门操作规定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2202160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经济部为规范牡丹水库(以下简称本水库)各水门启闭之标准、时间及方法,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水库位于屏东县牡丹乡四重溪上游支流汝仍溪及牡丹溪汇流处,由经济部水利署南区水资源局负责操作维护管理。

三、本水库主要设施及相关水门如下:

(一)大坝:中央直立心层分区型滚压土石坝,坝高六五公尺,坝顶长四四五.六公尺,坝顶标高一四五公尺,正常满水位标高一四二公尺。

(二)溢洪道:闸门控制溢流堰,后接泄槽,设弧形闸门三座,每座宽十二公尺、高一五.三八公尺,编号由右岸向左岸依序为第一至第三号闸门,设计流量三、六○○秒立方公尺,其流量率定曲线如附图一、二。

(三)取水工:斜依式多段进水塔,后接输水隧道,位于大坝右岸,设有以下闸门:

1、取水口阻水闸门:取水口由上而下编号依序为第一至第三号取水口,底标高分别为一二八公尺、一一四公尺及一○○.二公尺,设倾斜式固定轮闸门二座,控制三个取水口之取水,区分为上层及下层阻水闸门,上层阻水闸门宽二.四公尺、高二.七五公尺,下层阻水闸门宽二.四公尺、高二.八七公尺。

2、输水隧道挡水闸门:于输水隧道入口,设倾斜式固定轮闸门一座,宽二.四公尺、高四.四三公尺。

(四)出水工:位于输水隧道下游端,分为紧急排水道、家用及公共给水与农业用水放水口等二个出口,设有以下闸阀:

1、排水道控制闸门:于紧急排水道出口,设置垂直滑动式高压闸门一座,宽一.八公尺、高一.八公尺,设计流量五二秒立方公尺;闸门开度与放流量关系如附图三。

2、排水道备用闸门:于排水道控制闸门稍上游处,设置垂直滑动式高压闸门一座,宽一.八公尺、高一.八公尺。

3、放水口控制阀门:于家用及公共给水与农业用水放水口出口,设置锥套管式伸缩型何本阀一座,内径为○.八公尺,设计流量四秒立方公尺;阀门开度及放流量关系如附图四。

4、放水口备用闸门:于放水口控制阀门稍上游处,设置垂直滑动式环滑闸门一座,开口直径○.八公尺。

四、溢洪道闸门操作规定如下:

(一)平时全闭,于实施防洪运转、紧急运转或检修维护必要时开启;防洪运转、紧急运转、停止防洪运转及调节性放水之时机,依本水库运用要点之规定。

(二)闸门开启原则,可单独开启二号门或一号门及三号门或三座闸门开启。三座闸门开启之顺序依次为二号门、三号门及一号门,关闭时反向操作。

(三)防洪运转时,在闸门开启后,参照其流量率定曲线及水位上升速度推算入流量。洪水期间洪峰流量未过前段任何时距之出流量按前一时距入流量之大小排放;若当时水库水位无法排放该流量时,闸门全开,以自由溢流方式排放,洪峰流量过后视入流量、水库水位及运用规线调整闸门开度。

(四)防洪运转时,闸门开度得每小时调整一次,台风或豪雨情况时,可视情况每半小时调整一次。

(五)实施防洪运转以外之操作时,须在排水道控制闸门全开后才可开启。

(六)紧急运转之放水量得视紧急状况而定,并依第三款规定开启闸门紧急放水,除有溃坝之虞,放水量不得超过五二秒立方公尺。

五、取水工闸门操作规定如下:

(一)取水口阻水闸门视水库水位及库水浊度操作启闭取水口;上层阻水闸门控制第一号及第二号取水口启闭,下层阻水闸门控制第二号及第三号取水口启闭。

(二)排水道控制闸门开启时,二座取水口阻水闸门应操作保持三取水口全开。

(三)输水隧道挡水闸门平时全开,于输水隧道、排水道备用闸门或放水口备用闸门需要维修时关闭;其关闭应于排水道闸门及放水口闸门均关闭时为之。

(四)输水隧道挡水闸门重新开启前须先关闭排水道闸门及放水口闸门,并俟隧道充水完成后始可开启。

六、出水工排水道闸门操作规定如下:

(一)排水道控制闸门平时关闭,于实施防洪运转、紧急运转及水库平时蓄水调节水位必要时开启;防洪运转、紧急运转放水之时机,依本水库运用要点之规定。

(二)排水道控制闸门开启时,二座取水口阻水闸门均须在全开启位置;输水隧道挡水闸门操作时,本闸门须处于关闭状态。

(三)排水道控制闸门由关闭至开启需时约二十分钟,开启过程不限制开度。

(四)排水道备用闸门平时全开,于排水道控制闸门保养或故障维修时关闭,必要时取代排水道控制闸门。

(五)排水道控制闸门保养或维修完成,本闸门重新开启前须先关闭排水道控制闸门,并充水于本闸门与排水道控制闸门之间,于上下游面水压平衡下操作。

(六)排水道控制闸门取代排水道控制闸门操作时,须遵守排水道控制闸门之相关规定。

七、出水工放水口控制阀门操作规定如下:

(一)放水口控制阀门配合下游家用及公共给水与农业用水需求量调整开度。

(二)输水隧道挡水闸门操作时,放水口控制阀门须处于关闭状态;放水口控制阀门开启时取水口阻水闸门须有一座在全开启位置。

(三)放水口备用阀门平时开启,于放水口控制阀门保养或故障维修时关闭,必要时取代放水口控制阀门。

(四)放水口控制阀门保养或维修完成,本闸门重新开启前须先关闭放水口控制阀门,并充水于本闸门与放水口控制阀门之间,于上下游面水压平衡下操作。

(五)放水口控制阀门取代放水口控制阀门操作时,须遵守放水口控制阀门之相关规定。

八、本水库各闸门均备有现场及室内两种电动操作设备。

九、放水警报配合操作规定如下:

(一)溢洪道预定放水前一小时,应持续对下游发布放水警报或广播车广播,并依本水库运用要点之规定通知或通报相关单位。但实施紧急放水,无法预先通知时,得播放放水警报后放水。

(二)开启排水道控制闸门、放水口控制阀门前,应实施放水广播。

(三)开启溢洪道闸门、排水道控制闸门、放水口控制阀门放水后,闸门开度之调整或增减放流量时,不再发布通知或通报。

十、本水库各闸门于开启或关闭后,应将操作时间与开度记录于相关报表中。

十一、本水库各闸门应依规定办理检查及维护,其办理情形应确实作纪录。

十二、本水库运转操作中,如遇紧急事故或异常状况时,得采取必要之应变措施,事后应陈报经济部水利署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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