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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公费医师分发服务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9

施行日期:2005-10-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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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公费医师分发服务作业要点

一、大学及独立学院医学系公费毕业生(以下简称公费生),凡分发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服务,除依有关人事法令规定办理外,悉依本要点之规定。

二、本要点所称本署所属医疗机构,系指本署所属医院及其应负责支持医师人力之卫生所或山地离岛、偏远地区医疗机构。

三、公费生毕业分发本署,应在本署所属医疗机构累计服务六年;先至教学医院服务四年,期满后分发非教学医院服务二年。

前项教学医院训练阶段,本署依训练场所区分外训公费生与自训公费生,其员额分配由本署依实际需求及医院缺额定之。

四、公费生分发教学医院服务期间,经教学医院遴派支持卫生所或山地离岛、偏远地区医疗机构服务之期间,得选择采计为教学医院或非教学医院服务年资。

公费生应于教学医院接受至少二年之训练后,教学医院始得依前项规定,遴派其支持卫生所或山地离岛、偏远地区医疗机构。

五、公费生之分发服务,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外训公费生:

1.第一阶段(训练阶段):至本署所属医院及退辅会所属医院以外之其它专科医师训练医院,接受住院医师训练,训练期间采计四年为公费服务年资。

2.第二阶段(服务阶段):至本署所属医疗机构服务二年。

3.需于毕业当年二月底前,自行申请训练医院,并向召集医院申请核定分发,逾期未申请者,视同放弃外训员额,其余缺不得让渡或递补,且应参加召集医院办理之第二次分发作业。

4.申请分发之科别限于神经外科、解剖病理科、整形外科、麻醉科、核子医学科、放射线肿瘤科、放射线诊断科、职业医学科、急诊医学科、妇产科及其它本署指定之科别(以下称外训科别)。

(二)自训公费生:

1.第一阶段(训练阶段):至本署所属医院(教学医院)接受住院医师训练,训练期间采计四年为公费服务年资。

2.第二阶段(服务阶段):至本署所属医疗机构服务二年。

3.需于毕业当年二月底前,自行申请训练医院,并向召集医院申请核定分发,逾期未申请者,应参加召集医院办理之第二次分发作业。

(三)公费生于教学医院服务四年期间,无法完成专科医师训练或取得甄审资格者,得续留教学医院训练,其延长训练期间不予采计为公费服务年资,且延长训练期间最长以二年为限。

(四)公费生分发服务期间,得由服务机构依医疗业务需要选送接受次专科训练,训练期间最长以二年为限,且不得采计为公费服务年资。

(五)公费生分发服务之科别为解剖病理科、临床病理科、核子医学科、放射线肿瘤科、放射线诊断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麻醉科、急诊医学科、妇产科、法医科及职业医学科者,得视医疗业务需要,免分发至非教学医院服务。

六、公费生之分发服务,其作业程序如下:

(一)本署依所属医疗机构之所在区域,分北区、中区、南区,各指定一家教学医院为召集医院,负责该地区公费生之分发服务,并于公费生毕业前一年,由本署邀集各区召集医院协调各区公费生分发名额。

(二)公费生依个人志愿选系统,再由各校依分发名额及公费生志愿汇集名单,送由本署分送各区召集医院办理分发。

(三)各区召集医院应于公费生毕业前一年十月底前办理第一次分发,由公费生依级分结果选填为外训公费生或自训公费生及区域别,再于次年三月底前,针对逾期未申请核定分发之公费生,办理第二次分发,并由公费生依级分结果,就区内剩余之训练容额选填志愿。

七、公费生应至分发之医院及科别服务,非依分发之医院及科别服务者,其服务期间之年资不予采计。

八、公费生因故申请异动,其原则及方式如下:

(一)公费生之异动系指转系统、转区、转院及转科,其申请应于分发服务满一年始得提出。

(二)外训公费生:

1.转院(科):需填写转院(科)申请书报经召集医院同意始得转院(科)。

2.转科之科别不限于外训科别,惟若欲转至外训科别以外之科别,仅能就召集医院办理之第二次分发选科。

3.转科以一次为限。

4.凡转科后,其转科前之年资均不纳入公费服务年资计算。

(三)自训公费生:

1.转区、转院服务:转区应取得双方医院及召集医院同意并报本署核定送由召集医院分发,转院应取得双方医院同意并报由召集医院核定分发。

2.转科之科别限于本署所属医院(教学医院)自训之科别。

3.转科后,转科前之年资仍纳入公费服务年资计算。

九、公费生完成专科医师训练后,得申请至法医相关研究所进修,依教育法令规定修业年限期间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者,进修期间采计为公费服务年资,并得免至非教学医院服务。

十、公费生完成专科医师训练后,得申请转至本署暨所属机关服务,服务期间得采计为公费服务年资。

十一、公费生于毕业后,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应即依照规定之日期向分发之卫生医疗机构报到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报到:

(一)兵役征集。

(二)患重大疾病,经指定之公立医院诊断属实者。

(三)其它依规定得展缓服务者。

十二、公费生之分发服务单位应配合分发作业规定办理,协助公费生如期报到服务。公费生如有未报到、无故离职者,服务单位应通知召集医院函报本署处理。

十三、公费生不得以自费出国进修;以公费出国留学、进修或考取国内研究所进修,均应由服务单位报本署同意并副知召集医院。

十四、公费生服务期满,应由召集医院审核无误后,检附相关服务资料造册,函报本署发给医师证书正本及服务期满证明书。

十五、自民国九十四年起毕业公费生之分发服务,适用本要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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