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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国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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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国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兴建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特设置台北市国民住宅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业基金,以本府都市发展局为管理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资金来源如下:

一本府依预算程序拨入之款项。

二中央政府补助之款项。

三金融机构、中央国民住宅基金及其它基金融资之款项。

四国民住宅之出售及出租收入。

五国民住宅贷款本息及违约金收入。

六本基金之存款利息收入。七标售或标租国民住宅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或土地之价款收入。

八国民住宅社区土地开发增值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资金用途如下:

一兴建出售、出租国民住宅及商业、服务设施暨其它建筑物所需工程费

(含工程管理费)、委托技术服务费、材料费、设施费、钻探及测量费、地价及补偿费、利息及其它应摊入成本之支出。

二国民住宅、商业、服务设施及其它资产之营运管理、维护、税捐、折旧、保险及进行法律程序等所需费用支出。

三偿还金融机构、中央国民住宅基金及其它基金融资本息。

四国民住宅贷款、项目核准贴补金融机构融资之差额利息及手续费之支出。

五依法令规定或契约约定优先承购或收回国民住宅及基地之价款支出。

六其它经本府项目核准之支出。

第5条 本基金资金之存储,依台北市市库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并循环运用。

第6条 运用本基金兴建出售国民住宅及收回国民住宅之支出,应按月加权平均融资利率核算利息计入国民住宅成本。

第7条 本基金收支情形,应由管理机关按季报请本府及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8条 本基金应编列附属单位预算。

前项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决算之编造及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无存续必要时,应予结束,并办理决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市库。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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