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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税捐稽征处组织规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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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税捐稽征处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照台北市政府财政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税捐稽征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财政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企划服务科:规划设计、管制考核、员额设置基准及评估、服务宣导等事项。

二财产税科: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工程受益费等稽征及行政事项。

三机会税科:使用牌照税、娱乐税、印花税等稽征及行政事项。

四税务管理科:欠税清理保全、欠税执行、税务管理等事项。

五法务科:违章查缉、违章审理处分、行政救济等事项。

六信息室:计算机管理、课税数据处理及办公室自动化等事项。

七秘书室:文书、庶务、出纳、档案及不属其它科室事务等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分处主任、科长、主任、秘书、督导、审核员、专员、股长、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税务员、科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助理税务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股长、科员、办事员及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办事员及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得因业务需要设置分处,办理税捐稽征等事项,其员额由本处总员额内调配。

第9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专门委员。

五分处主任。

六科长。

七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处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财政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财政局核定;丙表由本处定之,报请台北市政府财政局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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