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襄樊市市辖区调整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襄樊市市辖区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5)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襄樊市原襄城区、樊东区、樊西区、郊区。
二、设立襄樊市襄城区,以原襄城区和原郊区的檀溪、尹集、庞公3个乡的行政区域为襄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陵园路。
三、设立襄樊市樊城区,以原樊东区、樊西区和原郊区的米庄、团山、王寨、柿铺4个乡镇的行政区域为樊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虹路。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5)10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5-10-22
施行日期:1995-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襄樊市市辖区调整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襄樊市市辖区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5)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襄樊市原襄城区、樊东区、樊西区、郊区。
二、设立襄樊市襄城区,以原襄城区和原郊区的檀溪、尹集、庞公3个乡的行政区域为襄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陵园路。
三、设立襄樊市樊城区,以原樊东区、樊西区和原郊区的米庄、团山、王寨、柿铺4个乡镇的行政区域为樊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虹路。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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