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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阳县委办公室、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05

施行日期:2006-07-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青阳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阳县委办公室、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5日

青阳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安徽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皖办发[2006]13号),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的《池州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池办发[2006]19号)精神,结合青阳县实际,认真做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为我县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营造良好的环境。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坚决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今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自查自纠,同时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注重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普遍提高。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经营。

(二)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甚至索贿受贿的行为,使商业贿赂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三)逐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深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四)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法纪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积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商业贿赂的氛围。

三、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全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6月份正式开始到2007年2月底基本结束。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县委、县政府于近期召开会议,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召开专门会议,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资委、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制定符合本系统本行业实际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和作出的工作安排于7月15日前报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广泛宣传、深化教育。从现在起,宣传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先导作用。

在宣传内容上,重点宣传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宣传方式上,要通过人物采访、法规解说、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宣传工作与“八荣八耻”教育结合起来,与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诚信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注重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的认识,纠正商业贿赂是“润滑剂”、“潜规则”等错误观念,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经营主体树立自律意识,推动合法自愿、等价有偿和廉洁经营等观念深入人心,使崇尚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成为人们参与商业活动的共识,为杜绝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精心组织、自查自纠。各乡镇、各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抓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1、基本要求:对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法依纪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2、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1)自查自纠的范围。各乡镇、各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方面要组织本地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另一方面要对自身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2)自查自纠的重点。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抓好银行信贷、出版发行、电信、电力、质监、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3、时间进度和主要环节: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6月开始至2007年2月底结束。各部门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自查自纠的起止时间,但不得少于半年。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是:

(1)宣传动员部署。各乡镇、各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自查自纠工作的任务,要求、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等作出具体部署。同时,加大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力度,为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全面调查摸底。各地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3)查找突出问题。要通过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地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重点查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等问题。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结合实际选择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4)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切实抓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上级机关或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各地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6)强化监督督查。各部门各行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要派出督查组,深入下去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行业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7)组织评估验收。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部门各行业要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各部门各行业要在2007年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各单位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评估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4、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指导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垂直管理的(含党的关系由地方党委管理、业务上实行垂直管理的),由行业主管

(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予以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具体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是: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中本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中中标供应商的自查自纠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矿业权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商贸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国有企业的自查自纠。

银监办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农业、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权出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领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消防用品制造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涉及几个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由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

(四)形成合力,查办案件。要把自查自纠与严肃查处重大案件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坚决纠正和防止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五)注意治本,建章立制。要根据自查自纠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专项改革,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单位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帐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二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加强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要深化在体制改革,从源头防治商业贿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方式改革试点。推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四、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县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分别担任组长、第一副组长。领导小组由县纪委牵头,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县委宣传部、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银监办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各乡镇和县财政、国土资源、建委、国资委、交通、水务、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级领导小组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处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做好抓总和牵头工作,特别要对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组织力量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及时调查核实,重点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违纪案件。

县法院要做好对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加快审判进度。

县检察机关要依法查办与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好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及时纠正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

公安机关要做好对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对涉案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及时通报县纪检监察机关。

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审计监督力度,将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通报和移送检察、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查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涉案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法制部门要指导、协调对有关文件和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加强协调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共同抓好治理工作的落实。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市的决策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理。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和讲求政策,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三)注意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经营思想上的偏差和监管不严的问题,也有法制不健全、惩治不力的问题,还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弊端等。要组织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规律,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分析其滋生蔓延的原因,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预防在前、防止成风。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四)强化责任,加强督查,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设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切实取得实效。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汇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青阳县委办公室、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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