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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任务编组设置准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31

施行日期:2002-01-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民国91年01月31日订定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期健全各机关组织功能,有效规范任务编组,以发挥行政效率,特订定本准则。

第2条 本府所属各机关任务编组之设置,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办理市政重大技术性或项目业务,必须借重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协助者。

二、事权涉及二个以上机关,须经常共同协调执行者。

三、因业务需要,在正式组织编制未奉核定前,必须先期筹备者。

四、其它依法令必须设置者。

第3条 任务编组之名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依其性质定名为委员会、小组、中心、筹备处、会报。

第4条 各机关设置任务编组,应先订定设置要点,并提出总说明,报请本府由人事处提经市政会议审议。其修正及废止者亦同。

设置要点之订定、修正、废止格式,应依据「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法制作业程序准则」规定之制式格式办理。

第5条 任务编组之设置,应依业务特性预定设置期间,除依法规必须设置外,最长为二年;超过二年者须检讨其存废。

第6条 任务编组依业务需要设置委员人数,最多以二十一人为原则。但因情形特殊需增加者,应项目报请本府核定。

前项委员之任期应予规定,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委员于任期内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派),并以补足所遗任期为限。

第7条 任务编组之幕僚作业由机关内部单位承办,如确有必要设置兼任业务人员,以八人为原则。

前项如涉及设置专任人员者,应比照组织编制作业程序办理。

第8条 任务编组兼任业务人员之职称,得定名为总干事(或执行秘书)、秘书、组长、干事、组员。

成立筹备单位型态之任务编组,其兼(专)任人员之职称,依实际业务需要订定适当之职称。

第9条 任务编组之兼职人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第10条 任务编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修正:

一、基于政策需要或有关法规已修正者。

二、部分规定不切合实际需要或适用上有困难者。

三、有碍便民措施或影响工作简化之推行者。

四、与其它任务编组功能重叠者。

五、其它情形必须修正者。

第11条 任务编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裁撤:

一、任务已执行完毕或期限届满者。

二、任务与新订法规抵触者。

三、法规已修正,无保留之必要者。

四、任务已可由本机关依权责协调解决者。

五、其它情形无保留必要者。

第12条 任务编组之设置要点以下达日生效。但定有施行日期或授权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该特定日起生效。

第13条 任务编组之设置要点废止者,自下达日生效,其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满当然失效。但应公告之。

第14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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