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2月01日修正
第2条 本中心对证券商之经纪、自营、承销等相关业务之查核暨缺失追踪考核与辅导作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本中心有关章则规定办理。
本作业办法所称证券商查核缺失,系指本中心执行查核或台湾证券交易所执行例行查核所发现违反本中心相关法令规定,财务、业务作业缺失及内部稽核作业(包括证券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业)评等「欠佳」等。
第4条 本中心对证券商之查核作业分为左列二种:
一、例行查核:依本中心年度计画,对证券商之财务、业务及内部稽核作业(或证券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业)进行之查核。
二、项目查核:例行查核以外,因特定事由进行之查核。
前项例行查核以证券商前次接受例行查核日起至本次查核日前一日止为受查期间。若证券商前一年度未受查核,则以本次例行查核日前一日往前推一年为受查期间。
第13条 证券商内部稽核作业经评等欠佳者,本中心应进行左列追踪考核与辅导作业:
一、本中心得通知证券商予内部稽核人员或自行查核人员警告处分(采自行查核之证券商分公司经理人及负责督导之总公司内部稽核人员亦须负督导不周之责),并要求证券商限期内提出内部稽核作业检讨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具体改善方案,由证券商负责人及内部稽核人员签章后,函报本中心备查。
二、本中心应依「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暨内部稽核实施细则标准规范」就前款证券商函送之报告进行审核,了解其改善情形,若有未依前款规定办理或报告欠详实者,则派员实地辅导。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