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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2-09-24

施行日期:2002-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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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为870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各区县应选的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15名代表名额为基数,市区和城镇按人口每2?1万人选代表一名,农村按人口每4?2万人选代表一名。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应选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名。

三、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的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3年1月8日前选出。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11届43次)

浦东新区  80名

黄浦区   51名

卢湾区   32名

徐汇区   58名

长宁区   44名

静安区   32名

普陀区   55名

闸北区   49名

虹口区   53名

杨浦区   66名

闵行区   43名

嘉定区   32名

宝山区   50名

金山区   32名

松江区   31名

青浦区   30名

南汇区   36名

奉贤区   31名

崇明县   34名

驻沪部队  21名

共计860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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