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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关于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2-09-26

施行日期:2002-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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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894名,与九届人大代表名额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鉴于我省自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除内江市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外,其他市、州均无区划变动或重大工程建设原因造成人口数量的较大变化。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除内江市、资阳市外,各市、州和驻川部队应选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省九届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

二、原内江市因区划调整为内江市、资阳市,分配给内江市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32名、分配给资阳市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33名。

三、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8%左右。

四、为了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市、州进行选举。

五、各市、州和驻川部队选举的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2年12月15日以前选出。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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