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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6-04-01

施行日期:2002-09-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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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本市区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

浦东新区  29名

黄浦区  23名

卢湾区  23名

徐汇区  23名

长宁区  23名

静安区  23名

普陀区  23名

闸北区  23名

虹口区  23名

杨浦区  27名

宝山区  23名

闵行区  23名

嘉定区  23名

金山区  23名

松江区  23名

青浦区  23名

南汇区  23名

奉贤区  23名

崇明县  23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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