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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跨国发行有价证券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证保股字第09300471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30

施行日期:2004-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股字第093004716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3点条文

贰、外国公司至国内发行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外国股票)

一、开户作业

(一)本公司与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签订保管契约开设帐户,委托其代为保管在国内流通之外国股票,并凭以办理跨国交易及帐簿划拨作业等相关事宜。

(二)客户于往来参加人处开设集中保管帐户,凭以办理外国股票买卖、跨国交易等帐簿划拨作业相关事宜。

二、帐簿划拨配发有价证券作业

(一)外国发行人或其在国内之股务代理机构须与本公司签订约定书,委托本公司将其在国内上市(柜)之股票,以帐簿划拨方式配发至国内投资人集中保管帐户。

(二)外国发行人或其在国内股务代理机构需检具主管机关核准证明文件、配发名册、计算机媒体及配发数额等资料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配发作业。

(三)本公司核对前项文件,并与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确认保管数额后,于指定划拨日,依配发名册将股票配发至指定之帐户,即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证券存折之登载。

三、买卖划拨转帐作业

(一)本公司办理外国股票买卖划拨转帐作业,依据现行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二)外国股票买卖发生错帐、违约时,依据现行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四、送存作业

(一)客户申请送存时,应填制「外国股票现券送存申请书?代收入传票暨证券号码清单」乙式二联(如附件一),连同外国股票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送存。

(二)参加人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透过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外国股票送存申请」交易(交易代号:495),将送存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检查符合控管额度后,申请书一联交还客户,另一联留存作为记帐凭证,并于股票过户申请书上加盖送存日戳。

(三)每日营业终了时,参加人应打印送存清册、送存汇计结帐查询单,连同外国股票,于规定营业时间内送交本公司。

(四)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存之外国股票无误后,将外国股票影本连同股票过户申请书留存备查,股票正本送交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办理送存作业。

(五)本公司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送存确认通知后,即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证券存折之登载。

五、领回作业

(一)客户申请领回时,应提示证券存折及填制「外国股票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乙式二联(如附件二)并盖妥原留印鉴后,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

(二)参加人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透过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存券领回」交易(交易代号:120)将领回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后,申请书一联交还客户,另一联留存作为记帐凭证。本公司接获参加人之通知后,即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证券存折之登载。

(三)本公司汇总参加人申请外国股票领回资料后,通知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办理领回作业。

(四)本公司于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寄交之股票后,以计算机连线通知参加人于次一营业日办理领回。

(五)参加人依本公司之通知,打印领回清册并盖妥其留存集保印鉴,至本公司办理领取股票。

(六)本公司于领回之股票上贴附过户申请书、填写股票号码并盖妥本公司领回日戳后交付参加人。

(七)外国股票因无实体发行或其它原因限制领回者,本公司得不受理参加人领回之申请。

六、跨国汇入作业

(一)客户申请汇入时,应填制「有价证券跨国汇入申请/撤销申请书?代收入传票」乙式二联(如附件三),向往来参加人申请。

(二)参加人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透过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跨国汇入申请」交易(交易代号:491),将汇入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检查符合控管额度后,向外国相关单位申请汇入。申请书一联交还客户,另一联留存作为记帐凭证。

(三)本公司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通知时,与前项参加人通知汇入数据检验无误后,即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证券存折之登载。经核对不符时,即通知双方办理更正。双方无法于五个营业日内更正时,即通知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办理退拨。

(四)参加人更正原申请汇入之资料时,透过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跨国汇入撤销」交易(交易代号:492)撤销原申请资料,并重新操作「跨国汇入申请」交易(交易代号:491)输入正确资料办理更正作业。

(五)参加人向本公司申请跨国汇入之资料,自申请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本公司仍未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之汇入通知时,即通知参加人于二个营业日内处理,到期仍无法处理时,本公司即将该申请汇入资料视为无效,并通知参加人。

七、跨国汇出作业

(一)客户申请汇出时,应提示证券存折及填制「有价证券跨国汇出申请书?代支出传票」乙式二联(如附件四)并盖妥原留印鉴后,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

(二)参加人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透过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跨国汇出」交易(交易代号:494)将汇出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后,申请书一联交还客户,另一联留存作为记帐凭证。本公司接获参加人之通知后,即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证券存折之登载。

(三)本公司汇总参加人申请外国股票汇出资料后,通知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办理跨国转帐事宜。

(四)本公司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汇出资料确认通知后,透过联机计算机通知参加人。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通知汇出资料有误时,本公司即通知参加人办理更正。参加人无法于五个营业日内更正时,本公司予以退拨后,即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证券存折之登载。

八、证券所有人名册之编制

(一)参加人应依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之规定编制外国股票之证券所有人名册并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依前项证券所有人名册通知外国发行人在国内之股务代理机构。

(三)外国股票之证券所有人名册与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保管之资料有不符情事时,本公司与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应共同查明原因后调整之,并通知在国内之股务代理机构。

九、额度控管作业

(一)汇出:参加人申请跨国汇出时,本公司于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汇出资料确认通知后,将汇出数额计入次一营业日可汇入额度。

(二)汇入:参加人申请跨国汇入时,本公司检查可汇入额度后,将汇入数额自可汇入额度中扣除。超过可汇入额度时,本公司不受理参加人汇入之申请。

(三)领回:参加人申请领回外国股票时,本公司于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寄交之股票后,将领回数额计入次一营业日可汇入额度。

(四)送存:参加人申请送存外国股票时,本公司检查可汇入额度后,将送存数额自可汇入额度中扣除。超过可汇入额度时,本公司不受理参加人送存之申请。

(五)外国股票于国内流通之总股数,不得大于原核准之外国股票发行额度。外国股票遇增资配股或减资时,其在国内之股务代理机构应通知本公司异动数额,本公司核对主管机关核准文件无误后,调整控管额度。

参、本国公司至国外发行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海外股票)

一、开户作业

(一)本国发行公司申请将其股票在国外上市(柜)时,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得与本公司签订保管契约,开设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成为本公司参加人,委托本公司保管国外投资人持有之海外股票,并凭以办理跨国交易及帐簿划拨作业等相关事宜。

(二)客户于往来参加人处开设集中保管帐户,凭以办理海外股票跨国汇拨帐簿划拨作业。

(三)「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称之境外华侨及外国人,须于其指定之保管机构处开设「海外股票保管专户」;该办法所称之境内华侨及外国人,须于指定之保管机构或往来证券商处开设「海外股票保管专户」,凭以办理海外股票跨国汇入帐簿划拨作业。

二、帐簿划拨配发有价证券本国发行公司应持主管机关核准文件,并依与本公司签订之约定书或其它相关契约之规定,将海外股票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核点无误后,即办理外国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之登载。

三、送存作业

(一)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申请送存海外股票时,应通知本公司并将该股票寄送至本公司。

(二)本公司审核前项资料并检查符合控管额度后,即办理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保管划拨帐户之登载,并通知该机构。

(三)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送存之海外股票有瑕疵或发生疑义时,本公司应通知该机构,并依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四、领回作业

(一)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申请领回海外股票时,本公司依其领回通知,操作领回交易及打印领回清册后,即办理其保管划拨帐户之登载。

(二)本公司依领回清册办理海外股票出库,将该股票寄交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

(三)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接获本公司寄送之海外股票,于确认无误后通知本公司。

五、跨国汇入作业

(一)客户申请汇入时,应填制「有价证券跨国汇入申请/撤销申请书?代收入传票」乙式二联(如附件三),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

(二)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资料无误后,透过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跨国汇入申请」交易(交易代号:491),将汇入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后,申请书一联交还客户,另一联留存作为记帐凭证。

(三)本公司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之汇入通知时,与前项参加人通知汇入数据检验无误后,即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证券存折之登载。经核对不符时,即通知双方办理更正。双方无法于五个营业日内更正时,即通知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办理退拨。

(四)参加人更正原申请汇入之资料时,透过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跨国汇入撤销」交易(交易代号:492)撤销原申请资料,并重新操作「跨国汇入申请」交易(交易代号:491)输入正确资料办理更正作业。

(五)参加人向本公司申请跨国汇入之资料,自申请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本公司仍未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之汇入通知时,即通知参加人于二个营业日内处理,到期仍无法处理时,本公司即将该申请汇入资料视为无效并通知参加人。

(六)本国发行公司至国外初次上市(柜)之海外股票,系以现金增资方式募集者,本公司依管理办法规定,于其上市(柜)日起三个月内暂不受理参加人办理跨国汇入申请。

六、跨国汇出作业

(一)客户申请汇出时,应提示证券存折及填制「有价证券跨国汇出申请书?代支出传票」乙式二联(如附件四)并盖妥原留印鉴后,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

(二)参加人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透过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跨国汇出」交易(交易代号:494)将汇出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检查符合控管额度后,申请书一联交还客户,另一联留存作为记帐凭证。本公司接获参加人之通知后,即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证券存折之登载。

(三)本公司汇总参加人申请海外股票汇出资料后,通知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办理跨国转帐事宜。

(四)本公司接获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汇出资料确认通知后,透过联机计算机通知参加人。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通知汇出资料有误时,本公司即通知参加人办理更正,参加人无法于五个营业日内更正时,本公司予以退拨后,即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证券存折之登载。

七、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间之汇拨作业

(一)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申请将海外股票自其保管划拨帐户汇拨至其它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保管划拨帐户时,应由汇出汇入双方参加人将汇拨资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核对双方汇拨资料无误后,即办理其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双方;经核对不符时,应通知双方办理更正。双方无法于五个营业日内更正时,即通知双方办理退拨。

八、证券所有人名册之编制

(一)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应依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规定,编制海外股票之证券所有人名册通知本公司;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无法及时提供投资人明细资料时,则本公司以该机构为名义持有人。

(二)海外股票之证券所有人名册与本公司保管之资料有不符情事时,本公司与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应共同查明原因后调整之,并通知本国发行公司。

九、额度控管作业

(一)汇入:本国投资人申请跨国汇入,经本公司办理汇入帐簿之登载后,将汇入数额计入次一营业日之可汇出额度。华侨及外国人申请跨国汇入,应汇拨至其设置于保管银行或往来证券商之「海外股票保管专户」,并俟卖出且完成交割后,始将其卖出数额计入次一营业日之可汇出额度。

(二)汇出:

1.参加人申请跨国汇出时,本公司检查可汇出额度后,将汇出数额自可汇出额度中扣除。超过可汇出额度时,本公司不受理参加人汇出之申请。

2.参加人申请将原汇入「海外股票保管专户」之股票再汇出者,不调整可汇出额度。

3.华侨及外国人自国内市场买进再汇出者,本公司应将相关资料通知证交所或柜台中心。

(三)领回: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申请领回之海外股票,不调整可汇出额度。

(四)送存:

1.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申请送存其领回之海外股票时,不调整可汇出额度。

2.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申请送存非其领回之海外股票时,本公司检查可汇出额度后,将送存数额自可汇出额度中扣除。超过可汇出额度时,本公司不受理外国保管、划拨或结算机构送存之申请。

(五)海外股票于国外流通之总股数,不得大于原核准之海外股票发行额度。海外股票遇增资或减资时,本国发行公司应通知本公司异动数额,本公司核对主管机关核准文件无误后,调整控管额度。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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