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股字第093004716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
参、股务事务印鉴卡
一、发行公司为办理本公司集中保管股票之销除前手、合并、分割及换发等作业,应于开始办理前检附盖妥股务单位印鉴,并加盖留存于经济部商业司印鉴之「股务事务印鉴卡」,函送本公司。
二、前项印鉴卡留存印鉴如需变更,应函知本公司并检附变更后之「股务事务印鉴卡」,新印鉴卡于本公司收到后生效。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证保股字第09300471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30
施行日期:2004-09-30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股字第093004716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
参、股务事务印鉴卡
一、发行公司为办理本公司集中保管股票之销除前手、合并、分割及换发等作业,应于开始办理前检附盖妥股务单位印鉴,并加盖留存于经济部商业司印鉴之「股务事务印鉴卡」,函送本公司。
二、前项印鉴卡留存印鉴如需变更,应函知本公司并检附变更后之「股务事务印鉴卡」,新印鉴卡于本公司收到后生效。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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