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宜兰县政府府计综字第094001076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实现民主政治,保障民众知的权利,落实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兹订定「宜兰县政府信息公开稽核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以督促本府各单位暨所属机关(以下称各机关)确实执行信息公开。
二、各机关应依据「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规定,主动公开主管行政资料与法令规章。公开之方式,以公开于计算机网站为原则,另得以文字、影像等形式公开之。
三、各机关应就公开之行政信息制作目录,于作成或取得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制作。目录应记载信息之种类、内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时间及保管期间、场所,并将目录公开于计算机网站。
四、为督考各机关确实办理信息公开及更新,本府应组成「信息公开稽核小组」,由主任秘书担任召集人,本府财政局、工务局、计画室、资讯室、主计室、政风室、秘书室等单位副主管担任成员,于每年5、11月间执行稽核。本小组幕僚作业由本府计画室及信息室担任,分别负责公开内容与计算机网站运作之相关事宜。
五、信息公开稽核项目如下:
(一)公开信息之完整性。
(二)公开信息更新情形。
(三)公开信息上网情形。
(四)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之审议速度。
各项评分标准及权重分配,依据「宜兰县政府信息公开评核表」办理。
六、奖惩标准:
各机关办理信息公开业务,经信息公开稽核小组评核,依以下标准予以奖惩:
(一)年度平均分数达95分以上者,单位主管、联络人及业务相关承办人员各记嘉奖2次。
(二)年度平均分数达90分以上者,单位主管、联络人及业务相关承办人员各记嘉奖1次。
(三)年度平均分数未达70分,单位主管、联络人及业务相关承办人员各记申诫1次。
七、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