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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输出入同意文件审核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农牧字第0940040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6

施行日期:2005-01-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牧字第0940040111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3点

一、为执行畜牧法第十九条规定,核发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输出与输入同意文件,特订定本要点。

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发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输出与输入同意文件,指供自行饲养繁殖或试验研究之用者,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0101.10.00.10-4马,纯种繁殖用。

(二)0102.10.00.00-5牛,纯种繁殖用。

(三)0103.10.00.00-4猪,纯种繁殖用。

(四)0104.20.00.10-9山羊,纯种繁殖用。

(五)0105.11.10.00-9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及以下者。

(六)0105.12.10.00-8火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及以下者。

(七)0105.19.10.00-1鸭、鹅、珍珠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及以下者。

(八)0105.92.10.00-1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以上,2000公克及以下者。

(九)0105.99.10.00-4鸭、鹅、火鸡、珍珠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以上者。

(十)0105.93.10.00-0鸡,纯种繁殖用,重量2000公克以上者。

(十一)0106.19.10.21-5鹿,纯种繁殖用。

(十二)0106.39.00.24-0鸵鸟,纯种繁殖用。

(十三)0511.10.00.00-0牛精液。

(十四)0511.99.91.20-0种畜禽精液。

(十五)0511.99.92.20-9种畜禽胚胎。

三、本要点申请人以从事种畜禽饲养繁殖或试验研究之机构及种畜禽业者为限。

前项机构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有案者;种畜禽业者须领有畜牧场登记证书之种畜禽畜牧场。

四、输入申请程序及检具文件如下:

(一)申请程序:申请人径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后核发输入同意文件。

(二)检具文件:

1.申请书1份(格式详如附件)。

2.申请人证明文件影本1份(机构检附登记书件,种畜禽业者检附畜牧场登记书)。

3.输入货品在输出国政府认可之机构内所完成之相关田间试验及生物安全性评估原文及中译数据各2份。

4.转殖基因之序列、表现位置、表现量及其它足资鉴定之数据各2份。

5.输出国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输出同意文件(含中译本)1份。

6.输入货品具体利用之用途、饲养或保存地点及管理方式之说明资料1份。

7.其它经本会指定之文件。

五、输出申请程序及检具文件如下:

(一)申请程序:申请人径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后核发输出同意文件。

(二)检具文件:

1.申请书1份(格式详如附件)。

2.申请人证明文件影本1份(机构检附登记书件,种畜禽业者检附畜牧场登记证书)。

3.本会核发之审核通过田间试验及生物安全性评估证明文件影本1份。

4.其它经本会指定之文件。

六、申请案件采逐案方式由本会设置之基因转殖种畜禽审议小组审议,并经本会审查同意后,始核发输出或输入同意文件。

七、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输出与输入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为发证日次日起六个月,逾期应重新申请。

八、输入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之检疫等事项另依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等有关法令办理。

九、输入之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逐批完成输入检疫程序放行后,须径送至本会许可之田间试验场所依「基因转殖种畜禽田间试验及生物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经完成评估通过后,方得领回及推广利用。

前项评估未通过之种畜禽及种源,应予退运或以符合人道方式进行安乐死与销毁,其相关费用及损失由申请人负担。

第一项之评估,本会得无偿取样检测或寄存输入之种畜禽或种源或基因样本,以作为后续比对及管理之使用。

十、试验研究机构输入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作为试验研究用途并经本会同意者,得免经第九点之田间试验及生物安全性评估之程序。惟应标示并隔离饲养及保存于申请之地点,不得擅自移动及推广利用。

前项输入之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本会得无偿取样检测或寄存输入之种畜禽或种源或基因样本,以作为后续比对及管理之使用。

十一、输入之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曾经本会审核通过生物安全性评估及田间试验可推广利用,且评估属低风险并经本会同意者,得免经

第九点之田间试验及生物安全性评估之程序。

十二、输入之基因转殖种畜禽如涉及供食用者,须另依食品卫生主管机关之有关法令办理。

十三、输出与输入之基因转殖种畜禽及种源,影响产业发展或有国内科技及品种外流之虞时,本会得停止核发同意文件。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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