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台财税字第0940450825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3点
一、固定资产: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43%;但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纳之地价税。
二、农地:出租人负担水费者减除36%;不负担水费者减除3%。
三、林地:出租人负担造林费用或生产费用者减除35%;不负担造林费用者,其租金收入额悉数作为租赁所得额。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财税字第094045082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6
施行日期:2005-01-26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台财税字第0940450825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3点
一、固定资产: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43%;但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纳之地价税。
二、农地:出租人负担水费者减除36%;不负担水费者减除3%。
三、林地:出租人负担造林费用或生产费用者减除35%;不负担造林费用者,其租金收入额悉数作为租赁所得额。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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