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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93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财税字第094045082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6

施行日期:2005-01-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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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台财税字第0940450825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3点

一、固定资产: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43%;但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纳之地价税。

二、农地:出租人负担水费者减除36%;不负担水费者减除3%。

三、林地:出租人负担造林费用或生产费用者减除35%;不负担造林费用者,其租金收入额悉数作为租赁所得额。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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