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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东区工程处值日(勤)规定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4)北市东人字第094601334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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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东区工程处(94)北市东人字第094601334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并自发布日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东区工程处值日(勤),依本规定事项行之。

二、本处因业务特殊需要,一律由驻卫警人员执行轮值,轮值表由驻卫警依勤务按月编排送人事室,报奉核定后实施。

三、轮值人员奉准差假,应于排定轮值日前三日自行觅妥适当人员代值或交换轮值,并填妥申请表经奉核准后送人事室登记备查。

四、值日人员之职责如下:

(一)值勤时间内临时事件之处理。

(二)平日班每日下午五时即应至值日室驻守并接听电话、处理紧急事故及公文函件之签收管理。

(三)巡查本处办公处所及附近环境卫生,注意门窗、灯、火、机具等是否关闭上锁。

(四)向各工务所值日人员查询安全防护状况,并向本局值日员回报本处值日(勤)状况,遇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反映,并记载于值日簿备查。

(五)预防各种灾害及危险之发生。

(六)配合检查公务保密及防护措施,并随时注意门禁避免闲杂人等进入本处。

(七)严禁员工于办公时间外无故逗留办公室内。

(八)处理长官交办事项。

五、值日人员于职责范围内之事务,应实时处理,并纪录于值日簿。其非属职权内事项,应视事务之性质分别陈报处长或通知有关单位主管办理。如遇紧急或特殊事故,除立即会同或通知政风室作必要之处理外并应陈报处长,或通报有关单位及本局值日员。

六、值日(勤)时间如下:

(一)平日值日(勤)时间,自当日上午九时起至翌日上午九时止,并以每日上午九时为交接时间。

(二)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值日(勤)时间,分日夜两班执行,日班轮值自当日上午九时起至下午六时止;夜班轮值自当日下午六时起至翌日上午九时止,日夜两班交接时间为当日下午六时。

(三)其它日如调整放假或上班依前项规定办理。

七、值日人员应依时值勤,无论于办公时间内或时间外值勤,均不得擅离,违者视情节轻重议处。其于办公时间内,仍应办理原有职务工作。

八、值日室应备置值日簿、紧急事件处理程序表、本处重要主管人员电话号码一览表、值勤规定事项暨当月份值日人员轮值表。

九、值日人员应将值勤情形及建议事项登载于记事簿上并按日送交本处人事室,其经处长核定之建议事项由人事室录送有关单位办理。

十、本规定事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并自发布日实施。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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