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订定「嘉义县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外教学活动实施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教学字第09400253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嘉义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02537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嘉义县政府为促进本县公立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外教学活动之实施,加强校内教学与校外活动之联系,扩展学生学习领域,增加学习之经验,整合学习之效果,特订定本要点。

二实施原则:

(一)安全第一:应注意交通工具、活动方式、教学场所、节令气候、饮食卫生等公共安全,以确保活动圆满达成。

(二)目标明确:校外教学活动应有明确之目标,并能将学习内容融入校外教学之学习活动中。

(三)计画周延:举办校外教学活动应拟定具体之实施计画,并切实执行。

(四)活动自主:校外教学活动之设计规划与各项业务,基于教学活动规划之专业考量,应由学校教师自行设计,必要时得邀请家长参与,共同研讨,且不可强迫学生参加,未参与活动之学生,应妥善安排相关之学习活动。

三实施类别:

(一)社区内之校外教学活动:教师配合课程需求,带领学生到校外社区所做的教学活动。如社区步道、参观访问、户外写生…等,以半日为原则,实施前教师应向学校提出教学计画或申请。(参考范例如附件一)

(二)毕业旅行或其它主题性之校外教学活动:

1.毕业旅行以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应届毕业生为实施对象,每届至多一次为原则。

2.主题性校外教学活动:以特定学科或融汇学习领域之综合性活动为主,并依活动内容提出教学计画申请,班级数较多之学校得分学年分梯次办理。

3.实施时间:国小低、中年级及幼儿园以不超过一天为原则。国小高年级及国中以不超过二天为原则。

4.实施时间达二天(含)以上者,行前须先报府备查,并知会驻区督学,督学并应掌握学校校外教学行程,如有事故应立即前往处理并通报县长、副县长、主秘,做好督导与考核工作。

四实施方式:

(一)学校校外教学活动以参观、访问、调查、交谊、鉴赏、写生或其它户外教学等方式实施之。

(二)以本县各乡(镇、市)为主,并以学生生活经验为中心,配合课程妥适实施校外教学活动。

五交通工具:各级学校办理校外教学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应依左列各项规定:

(一)租用车辆:

1.租用车辆应选择信誉良好、持有营业执照之公司行号,且以最近一期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者为限。双方并应订定契约,契约内容包括租车时间、行程、车资、约定之特殊事项、罚则,并应载明租用车辆之车号、公司营业执照及符合监理单位要求之安全设备。(契约参考范例如附件二)

2.应要求租车公司办理租用车辆之第三责任险及乘客险。

3.应要求租车公司提供检查表各项检查事项,内含车辆、车龄、驾驶人驾照、行车执照、最近一期检验结果,于活动出发前,由校方人员确认并现场检查安全门能否顺利操作、灭火器之使用时限、车内有无安装不妥之设施及易燃物品等,如有不符,应拒绝租用,并依契约罚则办理。

4.检查事项依教育部各级学校办理校外教学活动租(使)用交通工具出发前检查及逃生演练纪录表检查。(如附件三)

5.不得租用车龄超过七年以上之车辆(以出厂日期至租用时间)。但仍应优先租用年份较新之车辆。

6.应约定特殊事项,调用其它租车公司之车辆时,应符合契约所要求之条件。

7.租车公司应派遣素行良好、身体健康、持有大客车驾照之驾驶人员担任驾驶。驾驶人于活动期间,不可有喝酒、赌博、熬夜之情况产生。

(二)使用其它交通工具,须搭乘政府核准经营之交通工具,并应注意其他安全之规定。

(三)搭乘交通工具之人数应遵守交通单位之规定。

六活动经费运用:

(一)因活动需要向学生或家长收取费用时,应考量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收费以不超过新台币壹仟元为原则,承办单位并应详列经费明细表核实收费,经费收支应求合理、公开、并依会计程序及采购法相关法令办理,活动结束后应将收支情形公布,费用多退少补。

(二)有关校外教学保险部分,依规定应为参加活动之师生及家长投保旅游平安保险,而带队教师之保费由学校负担,参与家长之保费以自行负担为原则。

(三)教学设计、场地勘查、资料准备等行政费用得由活动费用支出,但以不超过总费用之百分之十为原则。

七其它注意事项:

(一)各校办理校外教学活动应以学校为订定各项契约之主体,并以自行规划办理为原则,如须委外办理时,以经政府立案合法旅行社为限,应依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并依实际需要采用最适当的招、决标方式办理招标作业。采购过程如须成立评选委员会应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办理,评选委员并应包含家长代表。采购作业之相关文件应留存备查。

(二)活动日期与地点的选择应考量学生体能、节令气候、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及教学资源等事项,并应事先勘察教学活动地点、场所、路线、资源等。

(三)教师应就校外教学活动拟定实施计画、编印校外教学学习手册,并亲自参与,必要时可邀请家长共同研讨,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学校举办校外教学活动,应先查询参观机构当地之医疗服务及求救管道(电话、地址),如举办外县市之校外教学活动,原则上需有护理人员随行,倘若人数不足,可商请有护理经验、知识、专长资格的家长或志工协助,并应备妥急救药品。

(五)校外教学活动应鼓励家长参与或协助,如为学年性或毕业旅行之参观活动,并应由学校主任以上人员担任领队处理偶发事件,并应专人在校留守负责联络事宜。

(六)领队、教师或协助人员应随时掌握活动状况,随时清点人数,遵守既定时间与行程。如临时发生气候变化、路况不良或其它事故,领队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以确保学童安全,并随时留意学生身心状况,保持高度敏锐,有效处理危险或偶发事件。

(七)活动方式以集体行动为限,如有部分时间自由活动,应以小组为单位,严禁单独行动或擅自脱队。学生分组应事先安排,每组应有一名成人专责辅导与照顾,且每班至少有一名应为教师,如为住宿活动,应酌增照护人员,照护人员可由学校加派相关人员或征求家长协助担任。

(八)注意车辆编组与管理,每车至少派遣一位教师担任随车领队,负责该车之安全与秩序维持,两车以上应编成车队(车号黏贴于明显位置),并集体行动,不得脱队,各车次必须建立师生名册及紧急连络人名册,留存学校。

(九)出发前学生上车后,各车领队应带领学生实施逃生演练,须注意安全门之开启、逃生动线及灭火器之取得与操作。

八检讨与改进:

(一)学校实施校外教学活动,应于活动结束后,指导学生发表学习心得。

(二)学校实施校外教学活动结束后,各相关人员应详细填载教学活动报告、经费收支结算表、及教学活动成果等,以备存查。

(三)在校外教学活动中表现优良之学生,应公开予以表扬,表现欠佳之学生,应酌予检讨并辅导。

(四)实施校外教学活动认真负责,绩效良好之教师及辅导人员,由学校酌予奖励;对于办理不力、费用收支不明之教师及辅导人员应予纠正。

九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据教育部各级学校办理校外教学活动租(使)用交通工具应行注意事项办理。(如附件四)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