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094005011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照顾弱势农、渔民,使其不致因经济因素而造成子女丧失就读国内高中职或大专校院之机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大专校院系指大学、四技、二技、五专、三专、二专等学校,不包括空中大学、空中专校及军警学校。
三、高中职或大专校院各类在职班、轮调建教班、假日班、学分班、公费生、延毕学生、学士后各学系学生、研究所、年龄超过二十五岁仍就读进修推广部或进修学校(院)或夜间部,不纳入奖助范围。
前点军警学校之自费生,经提出在学证明或已注册之学生证影本,证明为自费生者得纳入奖助范围。
四、本要点之申请人及其子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民系指已参加农民健康保险之被保险人或农会正会员。
(二)渔民系指渔会甲类会员。
(三)申请人个人最近一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未超过一百一十四万元。
(四)未领取政府各类学杂费就学减免优待补助者(各级政府补助就读私立学校学生每学期五千元补助除外)。
(五)申请人之子女前一学期学业成绩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绩乙等或七十五分以上,且无素行不良纪录。
五、本就学奖助学金每学期发放金额:
(一)公立高中职学生(含五专前三年)每名新台币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职学生(含五专前三年)每名新台币五千元。
(三)公立大专校院学生(含五专后二年)每名新台币五千元。
(四)私立大专校院学生(含五专后二年)每名新台币一万元。
六、申请本就学奖助学金,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时当学期在学证明(或已注册之学生证影本)及前一学期(重考生检附最近一学期)之学业、操行成绩单一份。如大一(高一)上学期学生可检附申请时当学期在学证明(或已注册之学生证影本)及高三(国三)下学期之学业、操行成绩单各一份办理。
(二)农(渔)民及其子女身分证正背面影本或户口簿影本各一份。
(三)填写申请表一份。请向各基层农(渔)会索取,或至http://www.Coa.gov.tw「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网页资料下载」撷取填报,并依申请表所示检附存折影本一份(供审核通过后,拨款入户使用)。
七、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之基层农会或渔会提出申请,缴附相关资料;并由受理农(渔)会办理初审。
八、申请期限为每年之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受理。
九、祖父母与孙子女同一户籍六个月以上,且于申请表中切结与该孙子女有共营生活之事实,祖父母得依本项奖助学金有关规定申请之。
十、申请并领取本项奖助学金者,若学生中途休学后,再就读同一年级同一学期,则该学期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本项奖助学金。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