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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冀建办审[2002]1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8

施行日期:2002-11-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督办工作是指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人员,对业务承办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执行、办理情况,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催办的工作。

第三条 督办工作遵循“领导授权,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查处违章办理、拖延办理;公正、快捷、负责地处理行政审批的事务;及时反馈、通报办理情况,保障和促进依法规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督办工作在行政审批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窗口服务中心设立督办组。

第二章 督办范围及任务

第五条 督办对象: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含借、聘用人员)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人员。

第六条 督办范围:督促检查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忠于职守,勤于政务;是否消极怠工,贻误工作;是否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完成办理任务;督促延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查处违章办理以及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谋私的违纪行为,由厅监察室处理。

第七条 督办的事项:

(一)申办者及上级交办审批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厅领导交办审批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督办组认为应当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督办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 督办机构为二级督办制,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办组配备专职督办员;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设一名兼职督办员。

第九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办组在督办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窗口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

(二)对已到时限或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进行催办;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条 业务承办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承办处室领导应及时将办理任务落实到人,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承办人按照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

(三)由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业务承办处室办结后,及时转送相关协办处室办理;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十一条 督办程序:

(一)收件后,录入资料员当日内将资料录入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承办人按照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

(三)较为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人应提前5天,经业务承办处室领导批准后,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

(四)业务承办处室收到督办组发出的《催办通知书》后,业务承办处室领导要亲自督办,督促承办人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督办组;

(五)办结后,录入资料员及时将办理结果输入计算机,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督办工作程序:

(一)督办组通过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办理情况,正常情况下,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督办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并按领导要求随时反馈;

(二)对临近办结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督办组提前3个工作日,向办理部门发出口头(电话)催办通知,也可由计算机自动提示;

(三)对超过办结时限而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督办组5日内向办理部门发出书面《催办通知书》,超时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业务牵头处室和协办处室的,督办组同时向业务牵头处室和协办处室发出《催办通知书》。

《催办通知书》载明如下内容:催办文号、收文时间、该处室办理公文原规定的时间,已超过的时间,现要求办结的时间、反馈情况的要求;

(四)督办组发出《催办通知书》后,办理部门既不按催办要求作出处理,也不及时反馈办理情况,超过5个工作日的,督办组向承办处室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并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第二次催办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办结的,经厅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工作,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厅领导审定后,有关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督办组在公文催办工作中,应加强组织纪律性,防止漏催、错催、迟催或督办不力等情况。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评为优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各项办理任务;

(二)能熟练地运用国家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所办行政审批事项质量高,无差错;

(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服务态度好,受到申办者的好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录入行政审批资料,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录入审批资料出现一般差错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办理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办理任务的;

(四)因工作中的疏忽延误办理,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离岗培训:

(一)业务能力差,全年完成办理任务率低于80%的;

(二)第二次催办后,仍不能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所办审批事项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录入审批资料出现严重差错或多次出现差错的;

(五)因个人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一)私自收取、截留、滞留行政审批事项,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泄露领导指示或批示,或将领导指示、批示告知申办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申办者投诉的;

(四)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五)其它因主观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违犯政纪,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对当事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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