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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办理细则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冀建办审[2002]1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8

施行日期:2002-11-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办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办理细则

对进入“窗口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管理。

一、即办件的管理

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称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二)窗口服务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三)窗口服务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管理

当天不能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限办理。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二)窗口服务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办理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三)窗口服务中心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查;

(四)窗口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管理

需经两个以上处室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按照窗口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并联审批。

四、上报件的管理

业务承办处室审查后,转报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采取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向窗口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窗口服务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办理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审查办理的时限;

(三)受理业务承办处室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在上级批复前,要将联系情况每隔15天向窗口服务中心通报一次。超过一定期限未批复的,要向行政审批办公室作出合理解释。

五、补办件的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窗口服务中心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一)窗口服务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者;

(二)申请者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三)窗口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者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管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有关政策,或不符合我省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窗口服务中心可予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提出申请后,窗口服务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二)窗口服务中心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者;

(三)申请者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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